金管會3新制禁止宣告利率灌水 建立平穩結餘調節機制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4日電)金管會拍板將「平穩結餘調節項」納入利變型保單宣告利率機制,讓壽險業可在有獲利時先累積平穩結餘,日後若保單區隔帳戶投報率低於市場利率,可以平穩結餘先支撐宣告利率,避免保戶因短期市場利率解約。
金管會11月17日備查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所報利變型年金險、外幣利變型年金險、利變型壽險、外幣利變型壽險、萬能險、外幣萬能險共6項商品的「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修正案。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表示,此次有3大修正,首先,最大變革是將平穩結餘調節項納入宣告利率機制,建立壽險業「晴天儲糧」概念。
平穩結餘調節項累積來源為區隔帳戶內各商品資金共同運用產生的累積利潤,日後壽險業在有利潤且風險可控時,可保留部分利潤放入平穩結餘調節項。
日後市場一旦出現短期利率波動,以致區隔帳戶投報率低於市場利率時,壽險業可在必要時釋出平穩結餘支撐宣告利率,避免保戶被短期市場利率波動吸引而解約,可望維持宣告利率穩定性。
其次,金管會明確規範壽險業訂定利變型保單宣告利率公式應以區隔資產帳戶固定收益債券利息收益率扣除信用違約成本及避險成本,再扣除必要利潤率、費用率、平穩結餘調節項及合約服務邊際(CSM)調整項等,避免業者將市場預期及同業競爭等不確定性概念納入考量。
第三,金管會增訂宣告利率公式技術指引及釋例,例如必要利潤率及費用率訂定原則應為固定常數,且須在計算說明書敘明合理性,經訂定後不得修改;壽險業釋出平穩結餘時,需在每月召開的宣告利率會議中說明合理性,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等。
張玉煇表示,無論保險局日常監理、商品抽查或檢查局實地檢查,都可檢視壽險業是否落實相關機制,若日後發現壽險公司宣告利率違規,依法可處新台幣60萬元至600萬元不等罰鍰,或要求停售商品等處分。(編輯:潘羿菁)1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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