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頻寬超標爭議 中華電:應繳回重新釋出
(中央社記者吳家豪台北14日電)電信業者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後,1GHz以下頻寬將有超標疑慮。中華電信董事長謝繼茂今天呼籲,頻寬超標最少釋照單位(10MHz)的業者應繳回、重新拍賣釋出,最能促進頻寬的有效運用。
電信產業近期有兩項重大合併案,分別為台灣大併購台灣之星,以及遠傳電信併購亞太電信,目前仍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與公平會審議通過。
按照法規,電信事業實際可使用合計頻寬不得超過1/3上限。台灣大與台灣之星合併後,1GHz以下頻寬合計將達60MHz ,比1/3的法定上限多出10MHz;這部分該繳回、釋出或視為例外情況,引發各界討論。
謝繼茂今天出席媒體交流會表示,中華電信對於法遵非常重視,如果頻寬超標達到釋照最小單位,應該繳回、重新釋出,希望政府公正執法,處事合乎法、理、情,才符合政府施政的信賴保護原則。
謝繼茂直言,「大家都是電信業者,都是在賽局裡面打球的選手,更希望裁判公正執法,不會因為某家業者衣服比較漂亮,就做出不適當的裁決。」
由於1GHz以下低頻段在穿透性及繞射能力相對其他頻段強,所需建置的基地台數量較少,謝繼茂表示,若1GHz以下頻寬10MHz繳回再釋出,中華電信會全力爭取,「放在我們家裡會當寶貝,好好運用」。
他說,過去電信業即使有合併案例,也遵守可使用頻寬不得超過1/3規定,以民國104年亞太與國碁的合併案及111年亞太的低頻頻段轉讓交易案為例,皆是遵守法規的案例;不能因為有人有不同說法,就改變遊戲規則,否則遵守法遵的業者「情何以堪」。
中華電信指出,以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為例,6GHz以下總頻寬由170MHz增加至270MHz,大幅增加約6成;用戶數由710萬增加為980萬,增幅約4成。這代表台灣大將有比合併前更充裕的頻寬條件來提供服務,沒有理由再要求主管機關允許其頻寬超標。
中華電信表示,遠傳與亞太合併案也存在28GHz頻段超頻160MHz的問題,若此時合併案申請人全部要求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第2款,以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而將其合計頻寬直接排除該條第1項的限制,猶如將例外規定當成合併案「帝王條款」,將超頻就地合法化,極不合理。
謝繼茂說,自民國102年起4G、5G行動寬頻業務的4次競標,皆以「公開拍賣、頻寬上限1/3」的規則來維持市場的公平競爭機制,總標金高達新台幣3170億元以上,這個金額超過所有電信業者的實收資本額約2500億元,也超過台灣電信服務年營收約2800億元,足見頻寬絕對是影響行動通信發展與競爭的最關鍵基礎資源。
謝繼茂認為,本次合併案頻寬超標應予嚴肅處理,超頻達最小釋照單位者應繳回,再依拍賣機制重新分配,透過公開、公平、公正的規則,以市場機制為依歸,讓最能發揮效益的業者取得頻寬資源,才是最能促進頻寬有效運用的方式。(編輯:張良知)11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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