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中心13項強化監理措施 確保投資人知的權益
(中央社記者張建中台北7日電)櫃買中心今天宣布,針對資訊揭露、董事會職能、公司治理、會計師職責及借助外部單位5大面向,研議13項強化監理措施,確保投資人知的權益。
櫃買中心今天針對強化上櫃公司監理機制召開記者會,董事長陳永誠說,近期發生上市公司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董事,未辦理經濟部變更登記、亦未發布重大訊息所衍生的公司治理等問題。
陳永誠表示,為確保投資人知的權益,櫃買中心與台灣證券交易所重頭檢視相關監理措施,除已經在做的內容外再進一步強化,共彙整13項監理措施。除加強公司治理主管職能的發揮及增加監理指標2項外,其餘11項是依個案情節採行。
在修訂相關規章部分,為加強公司治理主管職能的發揮,擬修訂「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明列董事辭任、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或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董事,應即通知公司及公司治理主管,
另增列公司治理主管須協助辦理董事異動及審核獨立董事資格適法性等,並規範公司治理主管如有違反相關職責規定者,得視違反情節輕重處以公司新台幣5萬元至500萬元違約金,並要求公司應依其人事管理辦法懲處失職的公司治理主管。
增加監理指標方面,擬修訂相關規章,要求上櫃公司獲知董事長及總經理遭通緝時需發布重大訊息;另將董事長、總經理個人持有公司股票質押比率,納入財務報告實質審閱選案的指標。
至於視個案情節採行的加強監理措施,第一、重大股東會議案建請投保中心出席股東會,並要求公司就投保中心的提問及公司答覆情形發布重大訊息。
第二、就公司重大事項要求董事應落實董事職能。第三、要求台籍董事逾董事會席次1/2及台籍獨立董事不得少於2席。第四、有高度風險的轉投資事業者,要求上櫃公司增加揭露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例如與轉投資事業的交易往來金額、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餘額等。
第五、有高度風險的轉投資事業者,要求上櫃公司內部稽核應親赴重大轉投資事業執行稽核作業,並向上櫃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
第六、為強化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或法人股東改派代表人董事的管控,得要求會計師函證該法人以確認其代表人。第七、限制會計師不得出具分攤責任的查核(核閱)意見。
第八、要求上櫃公司提供召開董事會議案,必要時請會計師列席參加董事會,並於議事錄登載會計師意見。第九、董事會通過的重大交易,必要時要求動支前需經會計師複核。第十、訪談公司治理主管、內部稽核或獨立董事,以了解董事會運作情形。第十一、向外部機構取得相關資料。(編輯:張良知)11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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