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承保防疫險重複投保件 產險業:風險篩選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16日電)立委質疑產險業以「複保險條款」拒絕民眾重複投保防疫保單,產險業澄清,複保險條款討論的是已成立的契約,且定額給付保險本就不適用;目前業界拒絕重複投保,是在契約關係尚未成立前基於風險因素篩選客戶。
國內有12家產險公司銷售防疫保單,目前業界已形成默契,基本上核保過程若發現重複投保,均會拒絕承保;目前針對「重複投保」認定標準各家不同,有產險公司針對第2張即視為重複投保、有的是第3張才視為重複投保,也有產險公司檢視防疫保單是否重複投保的範圍包含疫苗險、法定傳染病相關的住院醫療險等。
民進黨立委高嘉瑜今天質疑,產險業單方面將重複投保防疫保單列為拒保理由,但防疫險應屬於定額給付型保單,無損害填補原則適用,也無複保險問題,業者作法不僅有違誠信原則,更違反公平待客。
一家產險主管指出,現在討論的「重複投保」並不等於「複保險」,「複保險」在保險法第35條有明確定義,是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並依是否善盡通知義務分為善意與惡意複保險2類,牽動的是理賠金和契約效力等。
他強調,「複保險」是發生在保險公司已承保後,在進行理賠認定時才可能討論的條款,且牽涉人身保障的保險並不適用;現在各界討論的「重複投保」則是發生在保險公司承保前,於核保過程進行風險篩選。
根據一家產險公司內部案件損失分析,防疫保單理賠案件顯現2個特徵,第一是投保後立刻出險的比率偏高,也因此先前產險業界紛紛拉長防疫保單投保後生效期,就是為避免民眾已接觸確診者才趕緊投保;第二,投保多家防疫保單者更容易出險。
產險主管指出,防疫保單畢竟是商業保險,從契約自由原則而言,在核保程序完成前,雙方都可以拒絕,因此產險公司在風險衡酌下,拒絕承保重複投保者,在法律上的確站得住腳。
產險業者均強調,拒絕承保重複投保件,主要是針對「尚在核保」的防疫保單,若是已核保通過、確定承保的防疫保單,都會依契約履行。
金管會先前表示,保險公司本來就有機制可確認客戶是否重複投保,核保過程也有拒絕承保的權利,但保險公司一旦同意承保,後續就不得以重複投保為由拒絕理賠。(編輯:潘羿菁)1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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