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開放證券期貨業資料共享 首案採核准制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8日電)金管會今天宣布開放證券期貨業辦理資料共享,業者除了必須建立相關內控規範,業者資料共享首案必須經金管會核准,不過後續業者間若要進行相同合作模式,僅須向公會申報備查,可望提高效率。
為提升消費者便利性並促進金融機構間跨業合作,金管會已在2021年12月宣布實施「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在確保資安原則下,金融機構間可進行資料共享,提升客戶交易便利性,也減少各機構因重複建置與維護客戶資料所增加的營運成本。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表示,考量證券期貨業法規對客戶資料訂有應保密、不得洩漏的規定,為利證券期貨業有明確依循與規範以辦理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金管會已發布函令,明定證券期貨業可辦理資料共享和相關管理規範與申請程序。
蔡麗玲說,證券期貨業辦理資料共享,應建立內控規範經董事會通過,資料共享範圍和程序應事先取得客戶同意並在公司網站揭露隱私權政策,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和「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辦理。
金管會明定,證券期貨業與未具集團關係的其他金融機構間進行資料共享,首案應向金管會申請核准,首案核准以後,按資料共享模式控管,沒有逾越市場上所有已經金管會核准的共享案例模式,就只須向證券期貨業公會申報備查。
舉例而言,非屬集團關係的A券商和B投顧攜手進行資料共享,合作模式為已在A券商開戶的客戶,在B投顧將可免去身分認證等相關程序,首案必須將合作模式送至金管會,在金管會核准後,後續其他業者合作若和此模式相同,就不必送金管會核准,只要和證券期貨業公會申報即可。
蔡麗玲說,目前已有2、3家業者口頭探詢證券期貨業資料共享,擬攜手合作的金融機構對象包含投顧、券商、銀行等,但尚未有正式申請案;若業者正式送件,會檢視業者合作模式是否有符合資料保護相關規定,並盡快進行審核。(編輯:楊蘭軒)11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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