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保險業涉經營權之爭 金管會推東元條款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30日電)防東元事件重演,金管會今天公布相關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要求保險業落實投後管理,應檢視所投資的創投及私募股權基金,對其直接和間接投資事業都不得涉入經營權之爭。
金管會今天公布「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定為20日。現行管理辦法共有12條,本次修正達8條,主要有4大修正重點。
先前東元父子之爭,牽扯出壽險業投資創投事業,恐間接涉入經營權爭端,引起外界高度矚目,金管會保險局本次一大修正要點,即是強化保險業投資創投事業及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機制。
本次修法要求保險業應檢視被投資對象,對其直接或間接所投資事業都不得介入經營權之爭,且應在必要時採行因應措施,若未來保險業納入內稽內控機制後未落實執行,依照保險法規定,將可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開放保險業投資「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且投資範圍為配合政府政策項目」的私募股權基金,即指5+2產業和公共建設相關的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限額為基金實收資本額的20%,若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投資限額可拉高至25%;投資創投限額則仍為25%。
在東元事件後,保險局一度擬將保險業投資創投和私募基金限額修至10%,不過創投和私募基金業者向保險局保證都會訂定自律規範、落實自我管理,相關主管機關也支持業者作法,保險局本次並未將投資限額限縮。
第三,明定保險業投資時,若投資於開發階段需辦理環評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辦理的案件,不適用以事後備查方式投資,強化申請核准程序。
最後,明定保險業以投資股權方式參與公共投資,其被投資公司分回不動產屬於住宅部分,整體保險業出資比例乘以被投資公司分回不動產屬住宅部分占全案不動產面積比例,不得超過10%,且保險業不得取得住宅所有權。
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解釋,此一修法是考量政府核定的都市計畫發展,以及保險業投資不動產應以獲取長期穩定收益為原則。(編輯:張均懋)11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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