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2次違約交割將有條件預收款券 10/12起實施
2021/9/10 20:03(9/11 10:14 更新)
(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10日電)台灣證券交易所今天宣布,10月12日實施強化投資人違約風險控管措施,若投資人再次發生違約距前次違約時間在1年內,券商自接獲證交所結案公告日起3個月內,受理該投資人首次交易日起連續10個營業日的下單委託,須預收足額款券。
證交所說明,近來小額違約及年輕族群違約件數增加,為提升投資人風險意識,10月12日開始實施強化投資人違約風險控管措施。
證交所表示,自實施日起,投資人首次發生違約,申報投資人違約證券商應以文件通知投資人買賣證券應履行交割責任,並告知投資人爾後再發生違約相關管理規範。
除首次違約通知外,若投資人再次發生違約距前次違約時間在1年內,全體證券商自接獲證交所每天上午8時30分的結案公告日起3個月內,受理該投資人首次交易日起連續10個營業日的下單委託,須預收足額款券。
證交所表示,證券商受理投資人線上開戶應落實徵授信作業,並落實對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的損益核算,評估增減其單日買賣額度。
另外,對採網路或APP下單年輕小資族,應運用各種途徑,例如簡訊、專人電話、APP推播及日對帳單等加強宣導,強化其風險意識。
證交所說明,今年迄今整體市場結算交割秩序仍屬良好,且84%違約投資人已清償結案,但為維護交易市場秩序,請證券商對違約投資人實施強化管理措施。(編輯:張均懋)11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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