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保險報稅 專家提醒4情況保費不能列舉扣除
(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台北26日電)報稅季來臨,民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若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專家提醒,須注意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若不在同一申報戶、非扶養的直系親屬等4種情況,無法列舉扣除人身保險費。
根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整體保險業2019年保費收入為新台幣3兆6438.18億元,保險密度(每人平均保費支出)為15萬4379元,保險滲透度(保費收入占GDP比率)高達19.28%,顯示國人每年花不少錢買保險。
5月報稅季來臨,許多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會利用每一被保險人每年額度上限2萬4000元的人身保險費,列舉扣除額節稅。
可列舉扣除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險、傷害險、年金險;另外,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等保險費,也都是可列舉扣除的項目,申報時可不附保險費的繳納證明文件。
然而,壽險業者與專家提醒,有4種情況,保險費無法作列舉扣除。
全球人壽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若不在同一申報戶內,就不適用每一被保險人每年在不超過2萬4000元的額度內申報扣除。
再者,全球人壽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僅限於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也就是說,其他旁系親屬,如兄弟姐妹,以及非扶養的親屬,如已成年且獨立報稅的子女,都不可列舉扣除。
至於若是居住在國外且有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全球人壽說,可憑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作申報扣除。
元大人壽也表示,可列舉扣除的人身保險只限於「合法保單」,若是未經金管會核准在台銷售的境外保單保費支出,就無法扣除。
公勝保經理財規劃顧問蔡欣燕也提醒,財政部有訂定實質課稅原則,若民眾投保情況違反「短期密集投保」、「重病投保」與「鉅額投保」等認定,也不能列舉扣除,且身故保險金還可能會被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中計稅。(編輯:蘇志宗)10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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