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另設總部以一處為限 6個月內完成整併
2020/2/25 21:22
(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台北25日電)金管會今天表示,為避免名稱混淆,保險公司展業處須改名通訊處,也規定若總公司地方不夠,若要另外設辦公場所僅能以一處為限,且須於6個月內完成移遷整併。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今天發布「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為配合監理及現行實務作業,將國內分支機構分成「分公司、通訊處與服務中心」三級,且分級管理,增修相關設立遷移裁撤管理辦法,預告60天後上路。
保險局指出,修正重點包括將通訊處、展業處等其他分支機構文字統一修正為「通訊處」;若有營業行為的分支機構遷移或裁撤恐影響員工權益,必須將員工安置計畫納入申請應檢具文件。
此外,增訂總公司、分公司若需要額外找異地辦公地點,僅能以一處為限,且異地辦公,有涉對外營業行為者,需先經金管會核准,未涉對外營業者,應報金管會備查等。
為符合實務作業,若保險公司須設立電腦中心、教育訓練中心、電話客務中心或倉庫非供對外營業用場所,保險局也規定,設立遷移或裁撤這些場所地址、組織架構或用途等具體事項,都應於裁撤後15天內,報金管會備查。這些場所,也不得有受理客戶面對面辦理保險業務、收取保險費、從事電話行銷等業務。(編輯:張均懋)1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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