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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消費爭議該誰管 研究籲公平會消保處分權責

2019/12/6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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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潘姿羽台北6日電)網路時代來臨,透過網路、社群媒體打廣告的方式愈來愈常見,但也衍生不少消費爭議;公平會的委託研究報告建議,新型態廣告盛行,公平會應與行政院消保處劃分權責,以免公平會為了消費個案疲於奔命。

公平會今天舉辦第26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公平會主委黃美瑛致詞時表示,數位經濟時代的新興商業模式,將讓競爭法規及政策面臨挑戰,也因此,公平會進行多項委託研究計畫,希望對於各類議題有更深入探討。

公平會近期完成的委託研究案之一「公平交易法對新型態廣告之適用與因應」,委託國立台北大學進行,今天也由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杜怡靜進行報告。

這項委託研究案內容著眼於科技日新月異,網路廣告表現方式多元且推陳出新,以公平會97年至106年不實廣告處分案件類型統計,發現網路不實廣告處分件數占所有處分案件數逐漸增高,97年占比為25.53%,106年已增加至65.22%,而且事業發布廣告的重心也從傳統電視、報紙、雜誌、廣播等媒體,到現今盛行的網路媒體。

由於廣告手法種類繁多,如FaceBook一頁式廣告、YouTube廣告、Line廣告、線上直播廣告等新型態廣告,所衍生的爭議也日漸增多。

研究報告指出,新型態廣告可能衝擊傳統上對於廣告的定義,但眼前更值得憂心的是,廣告問題五花八門,加上新型態廣告叢生,光是廣告是否涉及不公平競爭問題,公平會已經忙得焦頭爛額,如何避免公平會耗費太多人力在處理因廣告引發的消費個案問題,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資源浪費,已是當務之急。

報告建議,按一般消費者認知,應由行政院消保處統籌廣告的消費紛爭,除非廣告涉及企業間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的問題,公平會才需介入出面處理,若只是一般不實廣告所涉及的個別消費者紛爭,由消保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即可。

報告中也以日本做法為例,日本統一由消費者廳作為廣告主管機關,在廣告問題上兼具行政窗口與司令塔功能,再透過內部行政分工去執行,如此一來,日本的公正取引委員會就不須處理個案。(編輯:鄭雪文)10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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