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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保險業勸客戶借錢買保單 最高罰1200萬元

2019/9/24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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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姵呈台北24日電)為防堵保險公司勸誘保戶借錢買保單,金管會修正草案,明訂要評估要保人保費資金來源,且銷售有解約金的保險給70歲以上客戶要錄音等5大重點,違反規定將核處新台幣60萬元至1200萬元罰鍰,預計年底前上路。

為強化保險業對於招攬及核保等作業程序的控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今天公布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草案,副局長張玉煇表示,修正及新增的重點主要是為了避免業務人員勸誘保戶以貸款或保單借款方式,投保新保單,共有5大重點。

首先,增列保險招攬人員要了解要保人繳交保費的資金來源,且招攬報告書要納入要保人投保前3個月內是否有辦理貸款或保單借款的情形。

再者,保險招攬人員或往來的保險經紀人不得勸誘要保人以貸款或保單借款方式,繳交保險費,以及不得給付或推薦要保人以申辦貸款的方式,繳交保險費的貸款酬金。

第三,為了保護70歲以上高齡者的養老金,草案明定要求70歲以上保戶投保投資型保單,必須以錄音或錄影或以電子設備等方式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並由適當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適當性。

張玉煇表示,過去只有投資型保單,這次修訂草案則是擴大範圍,只要是70歲以上客戶投保各種有「解約金」的保單(小額終老保單、保險期間在3年以下的傷害險除外),都要錄音或錄影,並要保留到保單契約結束後5年。

第四,客戶若是以貸款或保單借款的方式來投保有「保單價值金」的商品,或是有「生存保險金」的房貸險,要指派非銷售通路人員在核保通過前,以電話訪問方式,確認招攬人員有充份了解客戶及保單適度,並要明確告知客戶因財務槓桿操作方式所將面臨的相關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金額。

最後,明定保險業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包括保險公司要評估投資型保單要保人繳交保費的資金來源;用借錢繳保費的方式買投資型保單,且投資屬性不是積極型的保戶保險公司不得承保;評估銷售各種有解約金保單給70歲以上客戶的適當性;評估客戶繳交保費的資金是否為投保前3個月向同一家保險公司貸款或保單借款、檢視客戶提供財務資訊的一致性;不得有未了解客戶是否借錢繳保費的情事。

張玉煇表示,新增最後一項保險業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都是為了落實保險業KYC(認識你的客戶)。

此外,為加強對身心障礙者健康權的保障,保險局也酌修相關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但訂立保險契約時,是以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的基礎者,則不在此限。(編輯:張均懋)10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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