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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免稅額 離婚夫妻協議不成由扶養者列報

2018/5/11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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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1日電)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後,綜所稅也應分開申報,但當要列報扶養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子女時,應先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扶養。若協議不成功,則只能由實際扶養的一方列報。

中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曾有納稅義務人甲君,與前妻乙君分別申報綜所稅時,雙方均列報未成年子女丙君的免稅額新台幣8萬5000元,意即夫妻重複列報同一子女的免稅額。

經國稅局查明後,發現小孩的監護權是由母親取得,且與母親同住,並由母親負責日常生活起居與飲食衛生照顧,因此剔除父親所列報的免稅額。對此甲君不服,強調他已經依法院判決支付扶養費,因此小孩的免稅額應由他列報,但被國稅局駁回。

國稅局官員說明,離婚夫妻雙方應如何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得協議由一方申報,子女有2個以上者,可分由雙方各申報1人,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

官員強調,所謂扶養,指的是對受扶養者「扶持養護」,盡照護的義務,不是只有單純給生活費用,就能說已盡扶養義務,因此,夫妻雙方若未協議由誰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時,國稅局會根據受扶養子女是與父親或母親同住,以及實際由哪一方照顧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國稅局提醒,離婚夫妻雙方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若雙方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實有實際扶養的事實。(編輯:林沂鋒)10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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