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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應合併報綜所稅 3種特殊情況例外

2018/5/10 13:52(5/10 14:1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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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0日電)現行稅法規定,除結婚登記當年可選擇分開報稅外,夫妻應強制合併申報綜所稅。然而,若夫妻有難以共同生活事實或因家暴取得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等特殊情況,則可選擇分開申報。

5月報稅期間,時常有民眾到國稅局詢問,去年已取得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今年報稅時是否可以與配偶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對此,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原則上,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應合併申報綜所稅,但若有特殊情況,即可附證明文件,分開申報。

官員進一步說明,所謂「特殊情況」,主要有三種類型,也分別需檢附不同的證明文件:

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可選擇分開申報,但必須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

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由法院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者,也需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

3.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則需檢附保護令影本;另外,民眾在取得通常保護令前,若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在有效期間內,亦可檢附「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官員表示,不符合上述特殊情況,但無法合併申報的分居夫妻(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地不同等情形),仍應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由國稅局合併計算稅額。若須申請分別開單計稅,請另附申請書。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無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切勿與配偶分開申報,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並處以罰鍰。(編輯:陳永昌)10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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