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澳電廠建堤防爭議 營建署:海審會釐清
(中央社記者陳政偉台北12日電)深澳電廠與瑞芳保育區爭議,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因為是依照漁業法分級來劃設,需檢視保護內容與基本原則,綜合判定新增堤防是否在一級海岸保護區,將送內政部海審會進行討論。
聯合報報導,深澳燃煤電廠在保育區內要新增防波堤,但還未解決保育爭議,就將環差案送交環評大會審查,質疑深澳電廠闖環評違法。新增的防波堤就位在「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為新北市政府在民國103年依漁業法公告劃設。
針對保育區新設堤防的爭議,環保署11日時表示,新北市政府公告在水產保育區內的限制行為中,只有季節性禁止採集、捕撈特定水產物種,並沒有禁止開發行為。
營建署官員今天受訪時指出,海岸管理法內容就是劃定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及其他特定區位範圍和管理原則。
海岸法中明定,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的地區,如已擬定其保護標的經營管理或保護等相關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徵詢是否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基本管理原則。
官員指出,三級保育區是依照漁業法的分級來劃設,因此,據海岸法規定,「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護區」仍需要釐清在海岸法對應的等級,必須是一級海岸保護區才會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使用。
外界認為開發對環境有衝擊疑慮,官員說,海岸的開發都會送進「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進行區位審查,也會請新北市與漁業署等主管機關進行意見說明,並對於當初保護計畫內容進行討論。
海岸法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的地區,為加強保護管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可依規定,擬訂禁止及相容使用事項的保護計畫。
官員解釋,因為新增堤防不只在保育區也跨到漁業專業區,要根據保護目的跟管制強度,釐清適不適合開發。除進一步了解保護計畫的內容,檢視經營管制的方式,是否符合基本管理原則。而海審會討論的結果,提供給保育區的主管機關參考。
官員說,因該保育區主是要保護漁業資源,除不影響環境保育的前提下,也應有相關規定與措施來規範,降低社會及環境衝擊。(編輯:張均懋)1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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