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修正 工程會:停權認定需機關審查
2018/4/11 12:18(4/11 13:55 更新)
(中央社記者陳政偉台北11日電)採購法修正草案被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部分立委詢問對於重大工程中違規廠商的停權認定,工程會主委吳澤成表示,修法後給予廠商口頭或陳述意見來申訴,採購機關需組審查委員會來認定。
行政院會去年10月12日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同月17日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這會期開議後,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被列為優先審議法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吳澤成今天赴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就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報告。他在報告時指出,這次修正草案計增訂2條,修正11條,總計增修13條。
其中,根據採購法,若廠商違法或違約,機關應拒絕往來,且不能再參加其他政府採購案。為避免業者違約就停權1至3年不等,修正草案針對廠商違約停權增訂「情節重大」要件。對於機關辦理招標或BOT案,修法也增訂對採購有關人員的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將拒絕往來3年。
多位立委今天在質詢時指出,應該考慮停權對於廠商的公平性與比例原則。民進黨籍立委蕭美琴就說,目前的關鍵在於對情節重大的認定,例如對工程疏失判斷的空間,不能因為被承辦人員認為情節重大而影響認定權限的公正性,不要因為中小型廠商在工程瑕疵認定的爭議,而扼殺廠商的生存。
為此,吳澤成表示,修法草案針對廠商違約停權增訂「情節重大」要件,而機關要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陳述意見的機會。若廠商代表人或受僱人故意或過失,但廠商已善盡管理義務,則可以免責。
吳澤成說,對於審查的認定,則是由招標機關來組成審查委員會,對申訴與陳述意見進行判斷。除可歸責於廠商的因素解除契約外,各機關可自行認定是否為情節重大者來判定停權。(編輯:李信寬)10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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