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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八法修法後 犯罪所得應先發還被害人

2018/4/10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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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10日電)對於檢察官投書指出,沒收新制在金融犯罪領域,被立法院悄悄修法全部架空,金管會指出,一月底的金融八法修法後,犯罪所得應先發還被害人後,才沒入國庫,絕非如投書內容所稱。

檢察官林達今天投書蘋果日報指出,今年1月31日沒收新制竟然在金融犯罪領域,被立法院悄悄修法全部架空。立法院就在權貴犯罪上大開倒車,修法阻止法官對金融犯罪所得判決沒收,甚至走回發還給罪犯的荒謬老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對於檢察官投書,評論立法院修正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金融八法規定,使得金融犯罪所得難沒收一事,恐誤導視聽。

金管會指出,今年一月底的金融八法修法,將犯罪被害人的民事請求權優先於國庫沒收權,即犯罪所得應先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再由國庫沒收。

官員指出,證券團體訴訟涉案事實繁複、求償者眾多及請求金額龐大,民事訴訟審理程序耗日費時,若依今年一月底修法前的證券交易法規定,投保中心反而不能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年期限內向檢察官聲請發還犯罪所得,導致被害投資人無法獲得實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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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基於優先保障被害人權益、監理一致性的立場,徵詢各方意見,並洽會法務部、司法院等相關機關後,提出金融八法修正案,修正內容亦符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5-3-3決議。

金管會強調,今年一月底修正的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應先發還被害人及得請求賠償之人後,再由國庫沒收,法院並將犯罪所得金額計算、製表,具體指明待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若有剩餘,檢察官應再依法就其餘額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絕非如投書內容所稱,修法後法院不判沒收、檢察官不聲請扣押的情形。(編輯:鄭雪文)1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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