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報拒絕往來巨路申訴 23日雙方陳述
(中央社記者陳政偉台北9日電)815全台大跳電,中油去年10月提報巨路為拒絕往來廠商,巨路隨即向工程會提出申訴。工程會表示,由於審議過程中仍有許多爭議點,將在23日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議,請兩造陳述意見。
去年發生815全台大跳電,中油想對承包商巨路停權,在10月提報巨路為拒絕往來廠商,巨路隨即在去年11月提出申訴,目前正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中。
兼任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主委的工程會副主委高福堯接受中央社訪問時表示,目前審議進度還在進行中,已經3月2日召開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議討論並做出結論,認為有諸多疑點有待澄清,其中雙方的爭議點需明確檢視。
高福堯說,今天再次召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議,經過委員會議討論,確認將在3月23日的會議再請巨路與中油兩造雙方來陳述意見、確認責任歸屬,之後再經過委員會議充分討論後才會做出判定。
工程會官員表示,據政府採購法第102條,廠商接到機關通知,可以在20日內提出異議,如果不能接受機關回覆的內容,15日內必須要向工程會提出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通常會在40天內審議完成,如果無法做出審議,可以再延長40日。
對於未被判定為不良廠商前,巨路還是可以繼續參與新案投標,官員表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過程中,巨路仍可依採購法合法投標及執行與中油的採購合約,投標及執行採購合約都屬合法範疇,依法不能逕行終止。
官員解釋,依對不良廠商認定程序,一般機關認定合作廠商為不良廠商後,應依政府採購法,將理由及事實通知廠商,違反哪些政府採購法條文,如果廠商不予理會,機關可以將廠商刊登政府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停權期間廠商就不能參加任何一種標案。
官員說,如果機關或廠商都不服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最後就得繼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編輯:張均懋)10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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