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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列報外銷損失 證明文件不可少

2018/1/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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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日電)國稅局表示,企業外銷出口若有列報外銷損失,須確實是由企業本身負擔損失,且必須取得證明文件,國稅局才會予以認定,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轄內某A公司申報2015年營所稅時,列報外銷損失新台幣300多萬元,並指出是接受國外甲公司訂單後,A公司轉向國外廠商B公司訂貨,並由B公司直接交貨給甲公司,但後來貨品有瑕疵,導致遭甲公司求償300多萬元,因此才會列報此項外銷損失。

不過,國稅局審視A公司與海外甲公司的買賣合約書後發現,A公司並未負擔本次交易貨物的瑕疵擔保責任,顯然該筆外銷損失並不是由A公司負擔,因此剔除A公司所列報的300多萬元外銷損失,A公司因此必須補稅50多萬元。

國稅局官員表示,台灣企業透過三角貿易型態經營,意即採「台灣接單、他國出口」的方式相當普遍。不過,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仍必須依照買賣契約的約定,外銷損失確實應由營利事業本身負擔,還要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才可獲得認定,且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官員進一步表示,有關外銷損失的認定,營利事業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的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及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的證明(損失金額每筆在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文件等外,並應視不同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供國稅局查核認定: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的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調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的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台灣以新台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的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國稅局提醒,企業外銷如有外銷損失,應依規定備齊證明文件並妥善保存,以免日後因有缺漏,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權益。10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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