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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擬鬆綁最有利標 綠委籲訂防賄條款

2017/10/5 12:25(10/5 16:0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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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5日電)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岱樺今天說,將提案在政府採購法中增訂「防賄條款」,杜絕慣性行賄的業者有上下其手的空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科長陳仲祐說,將修法增訂。

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2日主持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會中對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達成共識,將刪除採用最有利標的限制條件,確保採購案品質,並新增巨額工程採購案應成立審查小組。

林岱樺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示,採購法擬修法放寬,會不會縱容慣性行賄的業者有更大空間游刃於公共工程標案中?她舉例,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涉及在林口A7、桃園八德等合宜住宅行賄弊案,輕判2年、緩刑5年,併科新台幣2億元罰金,但依現行法,遠雄集團卻還能繼續參與政府公共工程。

林岱樺提案在政府採購法中增訂第101條之1,機關辦理招標或BOT案,執行預算之履約廠商如有強暴、脅迫、涉賄等情事,應即呈報工程會統一列管。經起訴者,停權1年;法院一審判決有罪者,停權3年。

陳仲祐出席記者會說明,若有行賄或是經判決、正在起訴中的案子,工程會收到後會立刻請機關檢討,過程中有違法事實,機關可終止、解除契約,不當利收也能追回,若涉及機關內人員也要懲處。終止解除契約後,機關可依政府採購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年。

陳仲祐說,防賄部分正在修正採購法,若業者對機關有關人員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時,將修法增訂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情形之一,只要這種狀況一發生就刊登3年。10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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