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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案 金管會:107年第一季改善完成

2017/9/30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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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30日電)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送抵立法院的報告指出,兆豐案已要求兆豐銀行積極改善,兆豐銀行也已擬具改善計畫,預計民國107年第一季將最後改善完成。

金管會在「強化我國金融業公司治理並對兆豐案及永豐案後續之調查結果」專題報告中指出,美國紐約州金融署(DFS)於民國104年初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紐約分行辦理實地檢查,結果認為該分行有未落實可疑交易之篩選、申報等法令遵循缺失,於105年8月19日簽署合意處分令,核處兆豐銀行美金1.8億元罰款。

金管會指出,個案部分,金管會已責請兆豐銀行密切與當地主管機關聯繫,總行並應確實督導紐約分行積極改善,按月將改善情形提報董事會,強化董事會督導責任,兆豐銀行也已擬具改善計畫,目前預估最後改善完成時程為107年第一季,金管會將持續督促該行積極依時程完成改善。

通案部分,金管會已研修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重大偶發事件通報及防制洗錢等相關規定,強化本國銀行的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及防制洗錢機制,並加強總行對海外分行的管理。

此外,金管會經檢查發現永豐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與三寶集團往來涉有多項缺失,於完成行政調查後,個案部分已要求永豐金控監督案關子公司依授信案還款期限計畫收回款項,並就案關缺失改善計畫重新提報董事會後函報,後續將持續督促永豐金控積極改善。

通案部分,金管會將要求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強化督導各融資租賃子、孫公司的營運及風險承擔能力,並定期向母公司董事會報告,加強母公司管理責任,並強化利害關係人交易及授信控管機制。

金管會也已預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明定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不得兼任非金融事業與董事長或總經理職責相當之職務,並於「金控公司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守則」納入吹哨者保護制度以強化公司治理。10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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