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受災店家 申報災損可抵稅
2017/6/6 15:34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6日電)月初暴雨成災,不少店家損失慘重,國稅局表示,受損店家若有投保或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或災損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災後30日內可透過書面審核方式,列報當年度營所稅災損金額。
台北國稅局指出,符合條件的受災營利事業,可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經核備後於辦理營所稅申報時,可列報災害損失。此外,若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就可採書面審核方式,經核備後列報災害損失,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下者。
至於應檢附的證明文件資料,需包含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以及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若其屬固定資產,則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的財產目錄,以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的憑證影本。
國稅局呼籲受災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1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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