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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爭議不必吵 消保處公布新5大保障

2016/8/29 12:33(8/29 12:5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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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9日電)行政院消保處公布修正國內(外)旅遊契約規範,擬於9月中旬公告施行,包含出團允諾須落實、出團41天前通知解約一方賠償旅費5%,以及不能擅自增加購物行程等5大保障。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召開「注意!國內(外)旅遊契約規範有調整」記者會,公布5點修正重點。

交通部觀光局業務組專門委員金玉珍說,預計9月中旬公告施行已修正完成的「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行政院消保處處長劉清芳說,9月中旬起購買的行程適用。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說明5大修正重點,一、只要旅行業者推出「無最低組團人數」或「保證出團」,當有參團者,即便「1人」,也必須出團,不得拒絕;就算業者只是公布在官網,也視同為定型化契約,必須履行。

二、考量出團41天以前取消行程的爭議仍會發生,新增不論是旅行業者或消費者,在出團41天前提出解約時,都要賠償旅行費用的5%;等於在現行規這類賠償規範級距為5級(從當日之後取消旅費全賠,到出團31天以前取消賠償旅費10%),新增一級為6級。

不過陳星宏補充,若由消費者主張取消時,可先扣除辦護照或簽證等手續費後,再乘以百分比後賠償對方;業者則是全額旅費直接乘以賠償百分比後給付。

第三,出團前遇到火山爆發等天災,及類似上次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而無法出團時,旅行業者應檢據核實已代繳的航空公司班機及旅店等契約中已支付的必要費用與規費後,將餘額全數退還消費者。

不過,陳星宏舉例像今年華航罷工,乃是由華航自行賠償旅客機票費用,未來消費者若遇到類似事件,要求航空公司或旅店業者等歸還已支付的費用,需要自行跟業者另外協商,無法歸咎於旅行業者。

第四,食宿等級、品質與原定行程表所列不符合,且可歸責於旅行業時,旅客得請求旅行業賠償差額2倍的違約金;而且旅行業應說明差額的計算方式,例如食材的計算單價,如果沒有提出差額計算說明,違約金的計算「至少為全部旅遊費用的5%」。

第五,除經旅客要求或同意,旅行業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有消費者反對,就不行,必須預先安排。

陳星宏強調,違反上述契約規範時,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限期改正;不改正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限期不改正,則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10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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