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扮演與創作同人誌侵權?差別在這
2016/3/5 16:55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 5日電)動漫迷常以角色扮演方式,打扮成喜愛的動漫角色,是否會構成侵權,經濟部要民眾別擔心,這只是運用概念相同,並未侵害著作權,但若創作同人誌作品未經同意,恐挨罰或坐牢。
源自日本的角色扮演(cosplay)文化,近年來也在台灣掀起熱潮,越來越多人迷上cosplay,動漫迷將自己透過各式服飾、道具裝扮,化身為動漫角色出現在各式動漫活動。
不過,動漫迷打扮幾近漫畫中的角色,如同從漫畫中走出來的真實人物,也引發侵權與否的討論。
面對這類cosplay將漫畫人物實體化的行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由於著作權保護的是作品表達而非概念,cosplay造型和裝扮,僅是運用的概念相同,重新以自己的方式展現,並不會侵害著作權。
不過,若是民眾依據動漫小說人物,另外創作同人誌,智慧局官員提醒,可能就會構成著作抄襲。
智慧局解釋,由於改寫故事情節,恐涉及著作權法所稱「改作」行為,而「改作」屬於著作權人專有權利。
官員以小說「哈利波特」、漫畫「灌籃高手」為例,書中的哈利波特或流川楓已經是各界熟知的人物,且故事色彩鮮明、深植人心,民眾若以其中人物角色為名另起創作,恐涉及改作,若未取得作者同意,恐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一旦涉及侵權,智慧局表示,依據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10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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