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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民眾把握時效 申報損失可減稅

2015/8/10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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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10日電)颱風蘇迪勒橫掃北台灣,造成不小損失,受災民眾要記得在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和證明文件向在地國稅局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部份,個人受災金額新台幣15萬元以下、企業受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保者(不論金額多寡),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若納稅義務人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於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的金額,可憑稽徵機關勘驗後出具的損失證明,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費用,可減免稅捐。

營業稅部份,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一般營業人的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災害損失情事,報經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核准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貨物稅部分,受災廠商的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以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 1個月。

菸酒稅部份,受災廠商已納菸酒稅的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以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北區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或報備,除可親自或以郵寄方式申請外,亦可利用電話、傳真及發送電子郵件至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等方式向國稅局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先行報備,再補填損失清單以便書面審核或勘查。

民眾有疑問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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