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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鹽:鹽品無食安疑慮

2015/4/21 21:00(4/21 21:0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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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21日電)台鹽公司表示,製鹽過程添加食鹽,可增加結晶速度,並節省能源,但用於添加的進口食鹽報關過程與主管機關認知不同,已做調整,並無食安疑慮。

台鹽指出,通霄廠製鹽過程,在海水添加「食品級曬鹽」,提高濃度,可加速結晶速度,節省能源。因添加進口食鹽,在去年11月之前報關時採用類目與主管機關認知不同,但去年11月以後已依規定申報。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指出,台鹽公司輸入食品資訊申報不符規定,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衛生局將依法開罰。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會同衛福部食藥署南區管理中心執行「鹽」專案稽查,於台鹽實業,發現於103年11月以前從澳洲進口食用鹽原料自台中港運至通霄廠,報關時以非食品級號列填報輸入,經查103年共輸入3萬7528公噸。

有關衛福部及台南市衛生局公布查察鹽品結果,台鹽公司強調,鹽品自始至終無食安問題,但因為與主管機關對法令的認知差異,所產生的行政瑕疵,台鹽尊重主管單位指導,並強調已於103年11月因主管單位認定已明確,台鹽已主動自行改善,感謝各界關心。

此次衛福部南區管理中心及台南市衛生局人員到台鹽公司查驗鹽品進口流程,台鹽公司全力配合,並向稽查人員報告,台鹽以食用級標準選用世界公認品質最佳進口天然曬鹽,除從產地由第3方出具檢驗報告外,進口後再由公證公司委外第3方出具檢驗報告,品質均符合食用鹽標準,沒有食安疑慮。

但稽查人員認為台鹽公司102年及103年間從國外進口後,用於通霄精鹽廠的進口鹽品,未依食品法第30條規定,辦理食品進口查驗一事,雙方確實認知不同。

台鹽公司指出,可以體會主管機關面對各行各業,難以設定所謂的原料進入食品的控制點,但以原即屬於食用品質的鹽品,投擲於滷水後,經過嚴謹製程製造成食用鹽品,依食安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應不屬於申請查驗標的,絕無規避法規意圖。10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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