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影中心將轉型 擴大保存電視廣播視聽資產
(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28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未來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將轉型為行政法人,並擴大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完備影像資產保存。法案後續送立院審議。
文化部長鄭麗君出席院會後記者會受訪時表示,民間長期倡議國家電影中心應完成法制化,今天行政院會通過草案有3大意義,一是完成法制化,二是國家電影中心保存的影像資產都是國家重要文化資產,轉型為行政法人後,是具有國家公共性的公法人,可以強化徵集相關影像資產和文物。
鄭麗君表示,第三是從電影中心擴大為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除了保存電影相關資產,也擴及電視跟廣播等視聽資產的徵集跟保存,如此才能建立完整的影視音史。此外,行政法人化後,鬆綁財務框架,相關收入可保留在行政法人,讓財務較健全。
鄭麗君指出,對國家影視發展而言,歷史很重要,影視音史建立起來,就是國家品牌的建立;未來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會積極透過保存、推廣與展示,建立國家文化品牌,近一步運用和再生。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長曾金滿說,國家電影中心目前典藏電影資產,包括華語影片1萬7000多部、外語影片3000多部、中外影碟片及錄影帶約8萬多部,其中包括國際導演胡金銓的「龍門客棧」、「山中傳奇」、「俠女」等電影作品及文物資料,台語片導演辛奇的作品「燒肉粽」,以及台灣第一部紀錄片「上山」等。
曾金滿表示,國家電影中心轉型為行政法人,將可提升社會公信力、強化徵集國家文物功能,確保影視資產保存多樣性及完整性,落實對國有財產的監管密度及促進公共化使用。
未來也將透過影像、聲音等史料檔案系統化整理及研究,執行重建台灣影視史等公共性任務,並延續現行電影中心任務,以FIAF(國際電影資料館聯盟)、SEAPAVAA(東南亞暨太平洋影音資料館協會)等國際組織會員身分,持續進行各式國際文化合作及拓展。
至於國家電影中心場館,文化部指出,105年9月9日已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合作籌建國家電影中心場館契約,預計108年底完工後移撥文化部,供國家電影中心進行映演、閱覽、行政使用。(編輯:李信寬)10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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