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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開行前副行長周清玉判15年 離職後仍受賄

2024/11/5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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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5日電)中國國家開發銀行前副行長周清玉被以受賄罪及「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執行有期徒刑15年,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843萬餘元(下同,約新台幣3億元)。他被指離職後依然受賄。

國開行是由中國國務院領導的政策性銀行,也是這波金融反腐的重災區,近年來已有多名高階主管落馬。

2023年4月至6月,國家開發銀行作為中共20屆中央第一輪巡視對象,接受了巡視「回頭看」。巡視過程及結束後,前副行長周清玉、王用生相繼被查。前副行長何興祥是在2022年初因涉嫌受賄、隱瞞境外存款等4宗罪被補。另一名副行長李吉平則是因涉嫌受賄,今年8月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央視新聞報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周清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50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20萬元;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

周清玉被控在2013年至2023年,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承攬、企業經營、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674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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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離職後,周清玉被指從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仍利用原本的職務、地位,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100萬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指,鑒於周清玉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編輯:張淑伶)1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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