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布境外高教辦學規定 限理工農醫
(中央社台北23日電)中國欲打造海南自貿港為國際機構辦學之地,日前頒布相關規定,允許境外大學和職業學校在當地獨資辦學,但僅限理工農醫類別,且需開設包括中國憲法與國情等內容課程。
中國教育部官網今天發布,教育部和海南省政府3月24日聯合印發「境外高等教育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辦學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這份規定適用的對象,包括國外以及港澳台獨立設置的高水準大學、職業院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辦學學科類別限於理、工、農、醫中的一個或多個學科。
根據官方發布的「答記者問」,教育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及海南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和既有的中外合作辦學相比,海南自貿港辦學的特點是,境外高等教育機構不需要中方教育機構共同參與舉辦,但中國境內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可以通過提供土地、校舍、資金等資源參與辦學。
此外,與學校治理相關,在決策機構人員構成、招生、教學、學術治理等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性。
根據規定第18條,「辦學機構依據章程自主辦學,可以參照境外高等教育機構的政策,建立學術管理制度和師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制度。」
不過,規定也指出,審議決定辦學中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由境外高等教育機構代表,辦學機構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和社會公眾代表等組成。
校長負責執行決策機構的決定,並擔任辦學機構法定代表人。校長可以由境外高等教育機構選派,也可以由決策機構組織遴選。校長每年在中國居留應當不少於6個月。
按照規定,辦學機構應當按照中國對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要求開設包括中國憲法、法律、公民道德、國情等內容的課程。辦學機構選用境外教材,須按照國家關於高等學校選用境外教材的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辦學機構展開黨群活動也是按照國家關於高等學校展開黨群活動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相關部門負責人,引進的境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具有良好的辦學聲譽和較高的國際知名度、具有理工農醫類方面的學科優勢、畢業生具有較高的就業品質和良好的業內評價。辦學機構要遵守中國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則,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編輯:張淑伶/陳沛冰)11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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