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員工 小米吞敗訴
(中央社台北26日電)中國手機製造商小米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員工,勞資爭議走上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二審宣判,認為小米公司應予以員工培訓或調職,直接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違法。
綜合IT之家、紅星新聞等陸媒26日報導,對於小米勞資爭議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二審仍維持一審原判,認為小米在未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調職的情況下,直接解除勞動契約構成違法解僱,小米應繼續履行勞動契約。這也是終審判決。
據報導,何姓員工在2019年5月27日入職小米公司,雙方簽訂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的勞動契約。2020年9月,何姓員工連續兩次未通過績效考核測試。小米制定「績效改進計劃」要求,若績效改進期間考核未達標,視作改進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員工自願離職,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契約。何姓員工在2020年9月2日簽字確認。
2020年9月30日,何姓員工考核未達標,北京小米移動軟件有限公司於2020年11月3日向他發出書面解除勞動契約通知書,告知雙方在3天後的6日解除勞動契約,屬於合法解僱。雙方解除勞動契約後,有其他人接下何姓員工職位,因此勞動契約已不具備繼續履行可能。
何姓員工不服,要求小米繼續履行勞動契約,他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裁決結果為小米必須繼續履行勞動契約;小米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一審判決小米公司與何姓員工繼續履行勞動契約。法院認為,即使何姓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小米公司應對其培訓或調職;若經培訓或調職後,仍不能勝任工作,小米公司方可解除勞動契約。
判決指,小米公司與何姓員工簽訂「績效改進計劃」,明顯屬於公司制定的工作計劃和目標,而非培訓。
另外,小米提交的績效改進計劃反饋內容顯示,何姓員工的評分低於最低要求,但是上述文件並未有何姓員工的簽字確認訊息,小米也未針對考評得分提出對應的客觀依據。
法院一審判決小米公司與何姓員工繼續履行勞動契約。小米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二審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東平威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衛平分析,所謂「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關鍵在於考核標準是否經過雙方認可,這必須看招聘時或入職後雙方有否明確約定;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所謂不能勝任工作的理由就不成立。
張衛平說,依據規定,不能勝任工作如需開除,其前置程序應為「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若未經過培訓就擅自開除,仍構成違法解僱。(編輯:李雅雯/楊昇儒)11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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