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投空白票要罰?港官員選制發言惹議法界反對
(中央社台北4日電)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選制修改案後,香港民間出現投空白票抵制聲浪。而港府官員卻揚言,要對呼籲投空白票的行為作處置。但香港法界人士認為,投空白票是個人權利,沒有理由處置。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3月30日全票通過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二,變更香港特首及立法會議員選舉方式,意圖箝制反對派參選的空間,遭到香港民間及國際社會強烈質疑。因此,香港各網路平台近來出現以「投空白票」或不投票等方式抵制選舉,讓新制選舉喪失選民代表性的聲浪。
香港01報導,新修改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二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採取措施,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因此,公開呼籲「投空白票」或不投票,被認為是港府或北京可用「操縱、破壞選舉」為名加以定罪的藉口。
香港政制及內地務局長曾國衞等官員近來針對港人揚言「投空白票」抵制一事表態,指港府會研究現行制度是否足夠「處理」呼籲投空白票的行為,引起香港社會議論。
有港人對曾國衛等人的發言認為,中國動手箝制香港選舉及民主發展在先,而呼籲「投空白票」或不投票表達不滿居然要面臨被處罰的危險,港府的作法只會讓支持民主的港人感到齒冷。
香港民主黨主席劉慧卿認為,一旦選民投下大量空白票,導致代表性偏低,便會產生新制並非如官方所說「得到香港各界廣泛支持」的印象,港府才會有意「規管」呼籲杯葛選舉的行為。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馬嶽認為,理論上,只要不影響選舉結果─像是使某候選人落選,「投空白票」沒有必要被視為違法行為。且香港選舉沒有「有效票數門檻」,空白票或投票率低並不影響選舉結果。
香港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律師湯家驊指出,若以暴力、金錢誘使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都屬刑事罪行。但單純以「呼籲他人投票與不投票」行為而言,不至於構成罪行。況且,「投空白票」也是行使公民權利的一種方式。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表示,目前沒有法律可規範呼籲選民不投票或「投空白票」的行為,且不應該規範,因為「看不到合理性何在」。如果真有許多選民投空白票,港府反而要檢討新選制為什麼會讓人想「投空白票」或不投票?(編輯:邱國強)11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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