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引法條不同 港擅離醫院武漢肺炎患者改判4個月
2021/2/5 21:59
(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5日電)香港一名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武漢肺炎)患者,去年底在醫院接受治療期間擅自離院,引起社會恐慌。法庭原先判他入獄半年,但因援引法條的刑期上限,後改判4個月。
根據香港電子媒體報導,裁判官下午判刑時原先採納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於是予以減刑至6個月。
但裁判官後來查知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的最高刑期為6個月,於是改判被告監禁4個月。
據報導,本案被告李運強,63歲。去年12月中,他因為感染武漢肺炎而在九龍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治療,但他於12月18日自行離開醫院,不知所蹤,事件引起許多市民恐慌,擔心他到處傳播病毒,而當局也高度重視事件,警方向全城發出通緝令。
3天後,警方在街上找到李運強並把他帶回醫院繼續治療;期間李運強向警方表示,是因為怕打針才離開醫院。
警方其後依「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名起訴李運強。(編輯:吳柏緯)1100205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