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主席:應適時為基本法23條立法
(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22日電)對於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將制定港版國家安全法,香港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今天說,港府應在適當時候為基本法23條立法;另有報導指出,港府仍須為23條立法。
梁君彥中午就港版國安法向媒體發表簡短談話,他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根據基本法,香港有憲制責任為基本法23條立法,政府應在適當時候展開相關工作。
他同時說,國家安全是人民安居樂業的基礎,國家和香港穩定有助經濟發展、改善民生。中國全國人大根據最新形勢及憲法賦予的職能,制定相關法律制度,符合國家和香港社會整體利益,作為立法會主席,他對此表示尊重、理解和支持。
另外,星島日報今天在報導中引述消息人士分析,全國人大常委會訂定的法律並非取代基本法23條,港府仍然有憲制責任就23條立法。
報導表示,北京中央無意將國安法直接引用至香港,而是針對反修例風波中暴露的問題,就4個範疇進行立法,包括禁止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外國干預及恐怖主義行為等。
報導指出,有關法令將會透過基本法第18條納入附件三而在港實施,毋須本地立法。
消息人士表示,這次立法並非取代23條立法,涉及的範疇也少於23條,港府日後仍須就23條立法,但內容不能與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抵觸。
中國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今天開幕,其中一項議程是審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議案。
基本法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編輯:周慧盈)10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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