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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聯辦角色惹議 學者憂釋法

2020/4/20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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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20日電)香港中聯辦的地位問題今天持續引起爭議,泛民主派堅持它是北京依照基本法22條在港成立的部門,另有學者憂慮北京當局會為此解釋基本法。

大致而言,這次爭議的焦點是中聯辦是否為依據基本法22條而在香港設立的部門,泛民主派說「是」,親建派說「不是」,港府也說「不是」,但港府第一次發的新聞稿寫了「是」,後來澄清。

泛民立法會議員今早召開記者會,批評港府日前三度就中聯辦的法律地位發稿,內容「迎合」中聯辦及「扭曲」基本法。

他們又批評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置港人尊嚴於不顧,形容是「欲加之權,何患無辭」。

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召集人陳淑莊向媒體說,如果中聯辦不是北京中央根據基本法22條第2款在港成立的機構,日後中聯辦將可以「干預插手」香港事務,香港司法制度遲早會被干預,「一國兩制」蕩然無存。

親政府的建制派人士則指中聯辦代表北京中央,並非依照相關條文而成立。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中聯辦在港代表北京中央政府,有需要時可代表北京中央發言,有關職能不受基本法第22條規限,又認為事件涉及北京中央對特區的管治權及監督權,社會不應對基本法22條有所爭議。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轄下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接受媒體訪問也指出,中聯辦並不是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2款而成立的。

但他同時指出,中聯辦是否屬於第22條中所列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存在灰色地帶。

在今早的立法會會議上,一些建制派議員批評不少公務員對基本法包括第22條認知不足,以致出現錯誤解讀。

被視為親泛民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今在電台節目上說,根據整個基本法的精神,第22條明顯包括規管中聯辦,否則等同對中聯辦無任何限制。

他還擔心北京方面會為此解釋基本法,將會影響深遠。

另外,「香港01」網站今天報導,港府政制事務局曾於1999年6月向立法會提交文件,當中提到中聯辦前身的新華社背景,指「新華社一直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港履行有關職責,香港回歸後,新華社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繼續存在」。

報導表示,新華社於2000年易名為中聯辦,此與中聯辦並非按基本法第22條第二款成立的說法吻合。

中聯辦全稱「北京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過去數十年來一直被視為北京中央政府駐港機構。

香港在英國殖民統治時,中聯辦以新華社香港分社名義運作,香港主權轉移後才使用目前的名稱。

中聯辦上週發表聲明,譴責泛民議員過去半年來阻撓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選出主席,間接癱瘓議會運作。

泛民陣營強烈批評中聯辦干預香港內部事務,嚴重破壞「一國兩制」,同時引用基本法第22條第一款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泛民方面認為,中聯辦屬於上述條例所指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因此,中聯辦評論立法會一事,違反了相關規定。

對於泛民的說法,港府發言人18日首先回應指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獲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有權力和責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基本法的正確實施、政治體制的正常運作、關於社會整體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項表達意見,行使監督權。」

但港府其後兩次發出修訂稿,先是把「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改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

最後一次修訂內容指出,中聯辦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基本法第22條全文如下:

一、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二、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三、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四、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

五、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 (編輯:周慧盈)10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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