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衍生司法爭議 法務部:從未放棄管轄權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法務部長蔡清祥今天說,行政院責成法務部與陸委會組專案小組與港方接洽,處理陳同佳案司法互助事宜,港府有無管轄權部分,應由香港法院作出正式裁定,本案絕對不會私了;同時,中華民國政府從未放棄管轄權。
法務部長蔡清祥與陸委會副主任委員邱垂正今天晚間在法務部簡報室召開記者會,說明陳同佳案,並接受國內外媒體提問。
蔡清祥指出,針對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境內涉嫌殺害同行女性友人一事,法務部認為處理本案應符合三項原則,第一,台港雙方均擁有此案司法管轄權,基於加害人與被害人均為港籍,且陳同佳目前仍在香港羈押中,在羈押期滿前,港府應本於職權追訴殺人犯行,以維正義,考量到港人港審與審判的優先性與便利性,應由香港政府優先審理。
第二,司法沒有空窗期,無論是中華民國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均應負起責任。香港政府更不應讓犯罪嫌疑人任意遊走,以免產生串供或湮滅證據之虞。中華民國政府會透過正式的司法互助方式處理本案,絕對不會私了,更不會有拒收問題。
第三,中華民國政府從未放棄管轄權,絕不卸責。過去法務部跟陸委會多次去函港府,索取本案相關事證,但遭港府置之不理。中華民國政府願在司法互助的前提下,全力提供相關資訊,並派員協助。
蔡清祥指出,基於三項原則,行政院責成法務部與陸委會組成專案小組與港方接洽,處理本案的司法互助事宜,並提出兩項方案。
首先,考量到港人港審與審判的優先性與便利性,以及家屬心情,香港政府應優先審理本案,中華民國政府司法單位願意提供相關事證,以供審理。
再者,香港政府有無管轄權一事,應由香港法院作出正式裁定。若本案經香港法院裁定無管轄權,中華民國政府願意針對本案與香港政府共同討論後續處理。但要強調的是,在司法互助的前提下,陳同佳因涉及殺人重罪,不應縱放,港府應於他另案執行期滿時立即逮捕,以伸張正義。(編輯:李亨山)1081021
陳同佳案效應 陸委會:台港應建立司法互助機制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陸委會副主任委員邱垂正今天說,建議台港儘快安排雙方主管部門坐下來討論如何建立台港可長可久的司法互助機制,既可有效處理陳同佳個案,也可從根本解決問題。
邱垂正指出,長久以來,政府不斷呼籲港府應該積極考慮建立台港司法互助合作的機制,並以刑事法律合作為優先,才能夠解決台港人員交流頻繁,所衍生的各種犯罪問題。去年3月在台發生港女命案後,面臨嫌犯陳同佳潛逃回港,卻無法立刻有效將他繩之以法,再次凸顯台港司法互助機制的重要性與迫切性。
針對港女命案嫌犯陳同佳有意在獲釋後來台投案,陸委會強調,任何案件的訴追都不可能是在港府切割管轄權,操作嫌犯自行來台,僅憑嫌犯個人的自白,卻沒有完整的事證及資料,從而任令犯罪追訴處於不確定狀態,犯人受到應有法律制裁的期待,很可能完全落空。
因此,如果要彰顯司法正義還給受害家屬公道,前提是需要港方透過司法互助,提供有助台灣司法單位順利偵辦的各項證據及協助。
邱垂正指出,港女命案發生後,台灣曾向港方多次提出司法互助的請求,但是港方並未具體回應,卻以操作「送中條例」迴避司法互助的正確途徑。
現在港方既宣稱可向台灣提供合法且可行的協助,台灣要求透過司法協助將嫌犯送到台灣的立場也未有任何改變。
因此,邱垂正建議,儘快安排雙方主管部門坐下來討論如何建立台港可長可久的司法互助機制,既可有效處理陳同佳個案,也可從根本解決問題,如此才能夠充分保障兩地民眾的安全與福祉。(編輯:李亨山)10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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