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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等3人上訴獲勝 免入獄

2018/2/6 18:18(2/7 14:5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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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6日電)香港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等3人就2014年衝擊政府總部被判刑一案上訴到終審法院。終院今天判處3人勝訴,不須入獄。但3人不滿判決理由,認為今後不利於公民抗命行動。

黃之鋒、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前祕書長周永康及前常委羅冠聰2014年底率領一批年輕示威者,衝進政府總部廣場並占據,並曾與員警爆發衝突。

他們占據廣場後,泛民主派隨即發起「占領中環運動」。黃之鋒等人之後被捕並起訴。

2016年8月,地方級的裁判官判處3人非法集結等罪名成立,判處黃之鋒服務社會80個小時;羅冠聰120個小時;周永康監禁3週,但緩刑一年。

港府不滿判決,上訴至高等法院。同年10月,上訴法庭改判3人即時入獄6至8個月不等。3人上訴至終院。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天下午判決三人勝訴,撤銷上訴庭的監禁判罰,恢復原審裁判官的刑罰。

雖然黃之鋒等人勝訴,但他們步出終院向媒體發表談話時,卻沒有顯得快樂,反而對判決理由非常失望,因為判決理由基本上接納了上訴庭的判決理據。

比如,判決理由指出,「本院強調,將來牽涉於有暴力成分的大規模非法集結的罪犯,會根據上訴法庭正確制定的新指引被判刑。」

按照判詞,終院判處黃之鋒等3人勝訴的主因,是上訴庭判決時沒有考慮到黃之鋒等人犯案時只是年輕罪犯。

除此之外,終院大都接納上訴庭的看法。首先,終院的判決理由指出,上訴庭在覆核刑罰時有權糾正原判的錯誤─泛民主派一向反對上訴庭可以重判刑罰。

其次,就黃之鋒等人提出的公民抗命上訴理據,終院判詞認為,公民抗命的概念在香港是可承認的,但公民抗命也要求示威者「預期及接受懲罰」,採取的行動也必須是和平、非暴力。

判詞並指出,黃之鋒等人所犯案件,是抗議政府提出的憲制改革建議時作出的,行為違反刑事法和涉及暴力,不是和平、非暴力,所以在判刑時以公民命為由作出的輕判請求,應得的比重甚少。

黃之鋒在庭外向記者說,終院的判決不利於今後的公民抗命行動,並憂慮法院今後將會將會據此從狹義角度解讀公民抗命。未來示威人士的街頭抗爭可能會面對監禁,公民抗命會被定性為暴力,民主之路更難行。

羅冠聰也憂慮香港的和平示威將會面對更嚴苛的準則,終院的判決理由接納了上訴庭對暴力準則的指引,恐怕會降低民眾參加和平示威的意願。(編輯:邱國強)107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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