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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端正農會選風 農委會將朝制度面改革

發稿時間:2022/03/16 09:23:29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20316 09:23:29) 近年來國內農業經營環境面臨轉變,從農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化均對農業生產及銷售造成影響,面對人口結構的趨勢,政府積極鼓勵青年朋友加入從農行列,同時也推動農業機械化、自動化,建構完善農民福利政策三保一金,開辦農業保險、農民職災保險及農民退休儲金,改善缺工設立農業人力團,建置農業冷鏈物流等,在在均須仰賴各級農會的配合協作。此外,面對瞬息萬變的市場趨勢及國際經貿整合的挑戰,亦均需農會朝更專業化方向提升,方能落實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經濟之精神。

為達成上述目標,農委會經過審慎檢討,就各項關注議題,特別推動「農會法」修正,就「端正不良選風」、「強化農會自治」、「增進員工素質」、「維護會務推動」、「強化中華民國農會專業效能」、「擴大農漁合作投資」等六大面向提出修法,以回應社會各界之期待,並感謝社會各界及多位立法委員對農會法修法的關心。

遏止賄選歪風 農會進步改革
農委會表示,基於端正選風,遏止農會選舉賄選,避免農會法遭賄選者踐踏,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對農會選舉賄選行為,提高刑度與罰金,並採速審速決規定,避免法院審結時選任人員任期已結束,以有效遏止不良人士進入農會任職。(修正條文第47條之1、第47條之2、第47條之4及增訂第49條之3)

強化農會自治 明定代理順位
為強化各級農會自治之精神,現行規定對於總幹事屆期未能產生時,得由上級農會、中央主管機關遴派合格人員代理,回歸實務運作由各該農會依照主任秘書(秘書)、會務部主任等職務位階,依序代理。(修正條文第25條)

避免理(監)事刻意缺席 阻礙業務發展
歷來農會選舉後,部分農會理(監)事因派系競爭,怠忽職責,有理事長(常務監事)刻意不召開會議,或理(監)事不出席監事會而故意造成流會,嚴重影響農會會務、業務運作,影響農民權益,爰參照人民團體法明文禁止與處分規定,增訂對於農會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不召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應予解除職務;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之規定。(修正第34條)

強化中華民國農會效能 指派專業理事
為強化中華民國農會經營之專業性及輔導下級農會之效能,協助推動農業政策,參考先進國家農民組織之精神,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指派專業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三分之一,不影響現行選任理事選舉席次及方式,增進中華民國農會經營效能。(修正第19條)

訂定考試規範 提升員工素質
農委會表示為提升農會聘僱人員素質,並提高農會統一考訓作業之公信力,精進相關考訓作業,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統一考訓辦法,督導中華民國農會遵循辦理,以強化農會考試公信力,提升農會員工素質。(修正第26條)

擴大農漁合作投資 增加收益服務農漁民
為擴大農民團體合作經營,現行得由五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擴大納入漁會。(修正第5條、刪除第47條之5)

農會法六大修正 農會發展永續更健全
透過本次農會法修法,遏止農會賄選歪風,強化農會理(監)事會運作機制,增訂中華民國農會專業理事強化營運效能,增訂農會統一考試及聘任職員之訓練規範以促進考試之公平性,擴大農民團體合作經營,以促進農會永續發展。

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連結:
https://www.c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law_prefecture&id=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