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定義以下行為觸犯戰爭罪:
1.故意謀殺無辜者
2.酷刑或不人道的待遇,包括生物實驗
3.故意造成巨大痛苦,或對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傷害
4.強迫戰俘或其他受保護人在敵對勢力中服役
5.將16歲以下兒童用於武裝部隊或團體或利用他們積極參與敵對行動
6.故意指揮攻擊平民,不直接參與敵對行動
7.不以軍事必要為理由,非法和肆意進行的大規模破壞和侵占財產
8.除非衝突的必要性要求,否則破壞或奪取對手的財產
9.使用毒藥或有毒武器
10.故意直接攻擊用於宗教、教育、藝術、科學或慈善目的的建築、歷史古蹟、醫院,只要它不用作為軍事基礎設施
11.故意剝奪戰俘或其他受保護人接受公正和正常審判的權利
12.攻擊或轟炸未設防且非軍事基礎設施的城鎮、村莊、住宅或建築物
13.非法驅逐、轉移或非法拘禁
14.劫持人質
15.明知攻擊會導致平民喪生或傷亡、對民用物體造成損害,或對自然環境造成廣泛、長期嚴重的損害,而蓄意攻擊
觸犯戰爭罪行情節重大的國家元首、政府官員、組織領袖或指揮官可由國際刑事法院自動取得管轄權,且無法定追訴時效期限。其他人交由國內法院偵訊法辦時,仍依國際法相關條約處理,不受所屬國之國內法規拘束。
被指控犯戰爭罪的知名被告:
#什麼是戰爭罪?
聯合國定義以下行為觸犯戰爭罪:
1.故意謀殺無辜者
2.酷刑或不人道的待遇,包括生物實驗
3.故意造成巨大痛苦,或對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傷害
4.強迫戰俘或其他受保護人在敵對勢力中服役
5.將16歲以下兒童用於武裝部隊或團體或利用他們積極參與敵對行動
6.故意指揮攻擊平民,不直接參與敵對行動
7.不以軍事必要為理由,非法和肆意進行的大規模破壞和侵占財產
8.除非衝突的必要性要求,否則破壞或奪取對手的財產
9.使用毒藥或有毒武器
10.故意直接攻擊用於宗教、教育、藝術、科學或慈善目的的建築、歷史古蹟、醫院,只要它不用作為軍事基礎設施
11.故意剝奪戰俘或其他受保護人接受公正和正常審判的權利
12.攻擊或轟炸未設防且非軍事基礎設施的城鎮、村莊、住宅或建築物
13.非法驅逐、轉移或非法拘禁
14.劫持人質
15.明知攻擊會導致平民喪生或傷亡、對民用物體造成損害,或對自然環境造成廣泛、長期嚴重的損害,而蓄意攻擊
觸犯戰爭罪行情節重大的國家元首、政府官員、組織領袖或指揮官可由國際刑事法院自動取得管轄權,且無法定追訴時效期限。其他人交由國內法院偵訊法辦時,仍依國際法相關條約處理,不受所屬國之國內法規拘束。
被指控犯戰爭罪的知名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