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謾罵金溥聰 馮光遠判罰5千確定

2016/12/30 11:17(12/30 11:2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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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不滿作家馮光遠在臉書指他「混蛋、爛咖、下流胚」提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依公然侮辱判馮光遠新台幣5000元罰金確定。

全案緣於金溥聰不滿馮光遠指他與前總統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控告馮光遠誹謗並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去年3月判馮光遠無罪確定;民事部分則在去年10月判馮光遠賠100萬元及登報道歉,已上訴最高法院。

馮光遠去年3月間得知獲判無罪確定,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等處貼文「特殊性關係」、「男妓」與「法院認證男妓」等語;同年9月再以標題「關於特殊性關係之臨時寫作」貼文指金溥聰「混蛋、爛咖、下流胚」。金溥聰告馮光遠公然侮辱。

一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馮光遠無罪,金溥聰不服提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改判「混蛋、爛咖、下流胚」部分有罪,處罰金5000元;「特殊性關係」、「男妓」與「法院認證男妓」部分無罪。全案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馮光遠貼文內容「金~~溥~~聰~~你這個台灣民主政治裡的混蛋、爛咖、下流胚」等語含不屑、輕蔑之意,為謾罵、嘲弄之語,為攻擊性言詞,非所受公評之事,也未指摘具體事實,不受言論自由保護,且臉書為公開瀏覽,符合公然侮辱要件,改判馮光遠罰金5000元。

高院指出,「特殊性關係」、「男妓」與「法院認證男妓」等語部分,內文復兼論及國家駐美代表及相關公職選派適任性等公共事務而發表評論,雖為負面用語,且使金溥聰感到不快,但審酌馮光遠評論之事有公益性,金溥聰為公眾人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見解。1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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