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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酒女消防員夜闖寢室性侵 小隊長判刑12年定讞

2019/12/20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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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0日電)104年間任職台中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消防分隊的李姓小隊長,對剛認識不久的女消防員灌酒,凌晨闖入寢室性侵。二審判處李男12年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民國104年10月30日晚間,李男以慶祝新分隊進駐為由在辦公室飲宴,見被害女消防員年輕貌美,且當晚分隊只有一名女消防員上班而有機可乘,利用職務上權力一再要求隊員向女消防員敬酒,還跟隊員說「把你學姐灌醉,我要侵犯她。」

被害女消防員礙於人情,喝下約6罐啤酒而有醉意。翌日凌晨飲宴結束,李男利用消防員為爭取救災、救護時效,在備勤室就寢時無上鎖習慣,侵入女消防員就寢的備勤室,強壓女消防員以手指性侵得逞。

被害女消防員遭性侵後逃往盥洗室內的浴室並反鎖,李男追到盥洗室,一度試圖攀爬進入浴室,最後從浴室門下方強拉女消防員猥褻,直到女消防員崩潰喊叫,李男才離開。

李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需要為了幾秒鐘的快樂,去做侵犯的事情嗎,而且要付出我的工作、家庭、名譽,我有必要這樣做嗎。」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李男有期徒刑10年,案經被告、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

二審認為,檢警從案發浴室隔板上方採集到的檢體驗出李男與女消防員的混合DNA,正是因為李男以手指性侵女消防員後,手指沾染女消防員分泌物,又去摸浴室隔板上緣而留下手汗、皮屑細胞、女消防員分泌物,因而留下鐵證DNA。

二審另指出,檢警從女消防員內褲採集到李男DNA,同為性侵害的鐵證。李男雖辯稱,可能是喝酒時口水不小心沾到,但二審認為,講話噴口水噴到內褲上根本不可能,李男辯解太過離譜。

二審認為,女消防員案發後精神受創嚴重,調查全案事證後,認定李男罪證明確。

二審審酌女消防員當時準備結婚卻遭李男摧殘,李男知法犯法實在太過可惡,犯後又脫產卸責,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故意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而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編輯:李錫璋)10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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