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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砍電擊殺女友 惡男判無期

2014/12/10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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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劉姓男子懷疑女友與前男友復合,以殘忍手段殺害女友。高等法院審酌劉男犯後有悔意,今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仍判無期徒刑。

判決指出,劉其明與女友同居在新北巿,因發現住處有出現其他男子的毛巾及短褲且家中藏酒短少,懷疑女方與前男友復合,再加上女方計畫於民國101年12月間,出發前往澳洲探視女兒,並於返國後欲與他結束同居關係。

兩人後來發生口角,劉男情緒失控、萌生殺機,取出野外求生刀及具電擊功能的手電筒,不顧女方抵抗,朝她頭部、頸部、胸部等處猛刺,再以枕頭蒙住女方的臉,並電擊女方,共計女方全身多達73處穿刺傷及切割傷。

劉男為確保女方死亡,以透明膠帶捆綁女方的手腳及口鼻後,自行梳洗換衣,拿走女方的鑰匙、手機及巿話行動話筒,離開家門前,以機車大鎖鎖住鐵門,以阻斷女方得以求救的任何可能。

一審法院,依殺人等罪,判劉男無期徒刑,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院法官審酌劉男多次表示悔意,今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仍判無期徒刑。全案再可上訴。10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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