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正富遭控涉鬥毆致死 再更二審又逆轉改判無罪
(中央社記者張已亷高雄10日電)屏東男子劉正富遭控20年前涉鬥毆造成1死被判9年定讞,高雄高分院民國108年再審判無罪,110年再更一審改判有罪,再更二審今天宣判,法官以指認程序有違規等理由,判劉無罪。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再審更二審合議庭認為,當時警方偵訊初期無人提及劉正富在場,時隔數月或近2年後才有人證述劉正富參與案件,另外,警方只提供單一照片供指認,且指認人是在同一張照片四周,先後手寫指認內容並簽名,指認程序已違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的指認規範,存有高度暗示性及誘導性。
至於相關證人指證部分,有人是由不在場友人轉述後指證劉正富涉案、其他證人指認則有證述先後不一狀況,無法排除指認錯誤風險,另外,劉正富曾向警方提出1張前往高雄市仁武區某超商購物發票作為不在場證明,但遭警方因不明原因遺失,且劉正富行動電話從案發前一天晚上6時30分至當天晚上6時許期間,沒有任何對外通聯紀錄,檢方沒有舉證劉正富如何被邀集到場,劉正富在案發後10幾個小時也都沒有和其他涉案人互通音訊。
合議庭考量,此案指認程序違反指認規範、無法排除指認錯誤風險,及檢方並未提出其他具體積極事證足以證明劉正富犯罪,應判劉正富無罪。可上訴。
全案起因屏東縣萬巒鄉阮姓、林姓少年93年因感情糾紛遭男子林聖賢毆打,心有不甘向周姓男子哭訴,周男召集阮姓、林姓少年等18人,約林聖賢8月20日凌晨談判,對方約來包括死者包男等8人。周男陣營10多人下車後,便持鐵條、棍棒等追打林聖賢等人,其中包男遭打致重傷送醫不治。
林姓少年舅舅劉正富事後8個月被多名死者友人指認涉案,劉矢口否認到場參與。一審被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0年,二審改依殺人罪判刑20年,更一審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案經上訴至最高法院駁回定讞。高雄高分院再審後認為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案經高雄高分檢上訴,最高法院同年底發回。高雄高分院再更一審依傷害致死罪改判8年4月徒刑,劉正富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去年12月再發回更審。(編輯:謝雅竹)1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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