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輕累犯加重其刑違憲 法務部著手修法
2019/2/22 19:48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司法院大法官今做出第775號解釋,認定犯罪情輕累犯一律加重其刑違憲。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受訪指出,會依照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著手修法,交由刑法主責的檢察司同仁辦理。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大法官今天做出第775號解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再犯有期刑徒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1/2」,大法官認定沒有違憲,但累犯犯罪情輕者(適用刑法第59條)原可減輕其刑,卻仍加重最低本刑的個案,明顯過苛侵害人身自由,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宣告違憲。
呂太郎說,法務部從今天解釋公布起2年內,依第775號解釋意旨修法。在修法前,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的情形,法官就個案應依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此外,受刑人被判刑定讞入獄後,又被發現符合累犯規定,遭檢察官發現聲請加重刑度部分,也就是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呂太郎說,這部分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認定違憲。法條自今起失效,換句話說,未來判決定讞後,如果被發覺累犯,不可以再進行「追殺」。
陳明堂受訪指出,修法期間為2年,已將剛剛公布的大法官第775號解釋相關資料,交由主責的檢察司同仁,同仁將著手就刑法47條第1項規定內容進行研究修法;至於刑法48條更定其刑部分,因今起失效,檢察官若發現判刑定讞的累犯,將不會向法院提出聲請進行「追殺」。(編輯:戴光育)1080222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請繼續下滑閱讀
累犯加重處罰違憲 法官認未真正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