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修正房地合一稅作業要點 特定股權價值源自舊制房地可一次性豁免
(中央社財經訊息服務20260422 14:01:28)財政部4月21日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修正條文,本次最具實質影響的修訂重點為,針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交易,給予一次性豁免適用的條款。具體規範為當個人或營利事業所出售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屬於民國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且該次交易的出售損益,依下列比例計算部份,不視為房地合一所得:
交易時該國內外營利事業持有104.12.31前取得的台灣房地(含房屋使用權、預售屋等)之價值 / 交易時該國內外營利事業持有全部台灣房地(含房屋使用權、預售屋等)之價值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歐陽泓舉例說明如下:
情境一:
假設甲公司的股東A持有的甲公司60%股份均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同時甲公司名下的台灣房屋土地,全部都是屬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則股東A出售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若出售股份獲利為1,000萬元,則該1,000萬元獲利全部都不視為房地合一所得,而係依照證券交易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情境二:
假設乙公司的股東B持有的乙公司100%股份均為110年6月30日以前取得。同時乙公司名下的台灣房屋土地,屬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舊制房屋土地價值為3億元,占乙公司當時名下全部台灣房屋土地價值5億元的比例為60%(即3億÷5億=60%)。則股東B出售持有的乙公司股份獲利為5,000萬元,則該5,000萬元獲利中,2,000萬元為房地合一所得課稅,另3,000萬元不視為房地合一所得,而係依照證券交易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歐陽泓補充,無論哪一種情境,買入甲公司或乙公司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因為取得股份的時間都一定會落在110年6月30日之後,即使甲、乙公司名下仍有舊制不動產,未來該股東要出售甲公司或乙公司股份時,都無法再次適用本條款,將屬於舊制不動產的出售股份所得,豁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
本次修訂對許多在房地合一2.0修法後,想要進行股權架構調整的個人或公司股東,提供一次性「舊制房地」損益豁免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規劃窗口。對於國內企業集團而言,如希望進行持股架構調整而因房地合一2.0修訂後的稅負成本遲遲未能進行,可利用本次機會進行妥善規劃。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李南漢也指出,對於許多國內家族企業而言,希望透過股權架構的調整,進行家族控股公司的整合規劃。然而過往也因為股權交易被認定屬房地合一所得課稅,而望之卻步。在這次修法後,可重新評估運用本次修法所給予的一次性豁免機會,及早盤點資產與股權配置,妥善規畫調整方案。李南漢也提醒,針對本次修訂,雖然符合條件的股權交易所得,可以豁免房地合一所得課稅,但仍需要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評估相應的證券交易所得最低稅負或其他所得稅負等。並非豁免了房地合一所得,就認為該次交易所得免稅。
資誠建議,在有股權調整的想法時,應尋求稅務專家意見,審慎評估方案,以便善用本次修法給予的一次性豁免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