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監獄管理員集體虐囚致死 監院糾正獄方及矯正署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6日電)高雄監獄受刑人陳瑞卿去年因腳踹舍房遭管理員李振賓、邱楷燈聯手4名雜役私刑虐囚致死。監察院今天通過糾正法務部矯正署及高雄監獄,要求法務部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高雄地方法院24日依凌虐人犯致死、偽造文書等罪,重判李振賓10年6個月、邱楷燈9年;4名擔任雜役的受刑人部分,蔣秉益7年、劉子榮與黃冠富均為4年6個月、蕭明俊3年10個月。
監察院下午透過新聞稿指出,經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高涌誠主動調查,發現高雄監獄管理人員夥同擔任「服務員」的受刑人,踹踢撞擊陳瑞卿造成重傷,延誤救治黃金時間,導致陳瑞卿死亡,核有嚴重違失。
監察院指出,高雄監獄在事發後,未本於權責深入進行調查,錯失調查時機,相關主管管理及監督不周;法務部矯正署無法及時掌握囚情動態,都難辭監督、管理不周責任,均核有怠失。
監察院表示,在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中,通過蔡崇義、王幼玲、高涌誠提出的調查報告,糾正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高雄監獄,並要求法務部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蔡崇義、王幼玲、高涌誠指出,這次事件有管理人員對不遵守規定的陳瑞卿踹踢,澆淋咖啡,並命不具公權力的「服務員」為受刑人施用刑具,帶到監視器拍不到的角落凌虐;另一位管理員全程目睹,對於受傷的陳瑞卿消極不處理,導致肋骨斷裂、內臟出血致死,矯正署及所屬高雄監獄核有重大違失,應予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高雄監獄在事發後,沒有本於權責深入調查,並通報法務部矯正署;且送醫急診診斷為「食物梗塞導致窒息」無外傷紀錄,錯失調查時機,相關主管管理及監督不周;法務部矯正署無法及時掌握囚情動態,難辭監督、管理不周責任,均核有怠失。
蔡崇義表示,高雄監獄相關戒護管理人員未如實記載公文書,是明知事實而故意不予登載;而後為規避調查,又在「施用戒具紀錄簿」上不實登載內容,都已使相關公文書失真,再陳報長官核章而行使之,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調查報告也指出,高雄監獄曾在民國104年2月11日發生人犯挾持典獄長事件,監視器設施理應依主管機關函示有所加強,但這次事件被害人疑被不當管教的地方,仍為監視器死角,明顯違背法務部相關規定。
調查報告指出,高雄監獄在108年1月7日採購微型密錄器15組,提供重點場舍(包含違規舍)及中央台備用,並指示在特殊情況或攝影機死角有所處置時,應配戴保全證據,但這次事件值勤人員未落實執行,影響事件調查,進而衍生蓄意規避事件調查爭議。
調查報告的結論指出,行政院應督導法務部會商衛生福利部等有關機關,針對相關議題研議,善盡對收容人醫療照護,以提升收容人醫療人權。(編輯:蘇龍麒)10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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