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新制7/15上路 禁加收電費且可有條件停租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7日電)行政院消保處今天公布升級後的住宅定型化契約規範,電費不能高於台電的收費;房客若有長期醫療需求,可提前停租,反之若亂放爆裂物,房東可立即停租;新制最快7月15日上路。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召開「房屋租賃2.0,權益保障再升級」記者會。
會中宣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審議通過內政部研擬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內政部預計最快7月15日上路,屆時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至少租30天,避免日租型衍生管理弊端。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說,由於原規範與民國107年公布施行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有出入,以及從106年迄今租屋爭議仍多,因此予以修正、升級,違反規定,可依據消保法規定限期改正,否則可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罰。
他說,電費收取常發生爭議,例如台電夏月用電量最高級距每度6.41元,卻有房東每度收10元,新制規定不論夏月、非夏月,電費收取都不能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禁止從中賺取不當價差。
他更指出,終止契約方面也常有爭議,新制明訂出租人、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的法定事由,並規定應於一定期限前,用書面通知對方,而一定期限前有3個月、30天這2種期限;但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建築結構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情形,得不先期通知。
前述要提前3個月或30天,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租約的法定事由,也區分為出租人、承租人2種。例如出租人要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房子時,應在3個月前通知對方。又例如出租人不在期限內修繕租賃住宅,承租人可在30天前通知終止租約。
得不先期通知部分,陳星宏舉例說明,若房客在住處放爆裂物,房東得不先期通知,就停租;又例如房客進行室內裝潢,損害建築結構安全,則房東可立即停租。
此外,他表示,如果沒有法定終止租約的事由,雙方可在權利衡平的前提下,約定是否提前終止租約,但至少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若沒先期通知,應賠償對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金額。
他也說,如果房客發生意外,有長期需要住院治療,則不需要賠償房東,但是要在一個月前通知房東終止租約。還有,房客屆期不點交住宅、不清點遺留物,視同已經處理。(編輯:張芷瑄)1090617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