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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改判有罪 高院:非行使院際調解權

2018/5/15 11:07(5/15 14:5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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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王揚宇台北15日電)高院審理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案,今天改判馬有罪,處4月徒刑。承審合議庭說,本案並未涉及院際糾紛,非屬行使院際調解權,馬洩密事證明確,改判有罪,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控,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明知調查司法關說案的「100特他61案」並非只是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此外,馬英九在102年9月4日,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所取得的應保密資料。

馬英九主張,當時是立法院長、在野黨立院大黨鞭、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涉及集體關說司法,總統依憲法執行職務。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也認為構成洩密,但馬行使專屬於總統的憲法第44條權限爭議處理權,有阻卻違法事由,不罰,判決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承審合議庭今天上午10時宣判,審判長江振義表示,馬英九將黃世銘告知的偵查秘密、個人資料、通訊監察資料轉告江宜樺、羅智強,洩密事證明確。

江振義說,依馬英九、黃世銘等人說詞,馬英九當時明知案件仍在偵查中且屬刑事不法,而江宜樺等人也證稱當晚討論後結論是不干涉、不指導,同樣證明馬英九明知案件尚未偵結。

江振義指出,黃世銘交付的「專案報告一」涉及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涉嫌教唆偽證、司法官關說案,也包括前法官陳榮和等件,內容無關五院職掌。

江振義表示,司法關說案若涉及刑事不法,有檢察官可偵辦處理,若涉及行政不法,也有監察院、檢察官評鑑制度可處理,況且柯建銘、王金平遭特偵組懷疑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的部分,也屬國會倫理、自治,非司法得越俎代庖,並不屬院際糾紛。

江振義也說,依照江宜樺等人證稱當晚討論結論是不干涉、不指導,更可見馬英九並未行使院際調解權。

至於馬英九被控在102年9月4日,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洩密,高院認為,事證不足,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洩密部分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論處4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編輯:張芷瑄/李亨山)10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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