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證人改口 稱翁啟惠未指示交付醣分子
2017/12/20 15:29(12/20 17:08 更新)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0日電)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審理浩鼎案,中研院研究員吳宗益作證時表示,在調查局製作筆錄時「講錯了」,翁啟惠並未指示他將醣分子交付給潤雅,也未參與交付材料的過程。
承審合議庭今天傳喚「新一代酵素合成寡糖技術」創作人吳宗益,釐清翁啟惠是否協助張念慈成立的潤雅公司派員到中研院無償學習酵素合成寡糖技術,及是否指示吳宗益在材料移轉合約簽決前即交付醣分子給潤雅。
吳宗益在接受調查局訊問時,證稱受翁啟惠指示將2.23公克醣分子交付給潤雅,翁啟惠辯護律師為此特地提示筆錄,請吳宗益表示意見。吳表示,當初講錯了,事實上是他主動交付材料給潤雅,翁啟惠並未指示。
翁啟惠則發布聲明指出,吳宗益因其所主持的產學合作約定,才交付2.23公克醣分子給潤雅,並非翁啟惠私下交付。而且依中研院規定,創作人有權決定是否有償或無償交付材料給廠商測試,以提高對方技轉興趣。
聲明也指出,包括吳宗益交付材料及技轉授權金額,都是吳宗益、中研院智財技轉處的決定,翁啟惠從未以院長身分參與,翁啟惠是發明人,也從未指示吳宗益博士該做什麼事。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控,台灣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以3000張浩鼎股票行賄翁啟惠,冀求翁啟惠以中研院院長身分,協助浩鼎生產醣分子及取得酵素合成法專屬授權,後由浩鼎關係企業潤雅公司與中研院簽訂「新一代酵素合成寡糖技術」專屬授權備忘錄。
起訴書指出,翁啟惠指示其研究團隊成員吳宗益交付醣分子滿足浩鼎需求,讓浩鼎人員得以在未簽屬專屬授權契約前取得酵素合成法技術,並將成果攜出中研院供浩鼎公司使用。
庭訊至午間暫時休庭,合議庭下午將繼續開庭。10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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