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重罰高通234億 創單一公司最高罰鍰
(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11日電)經近3年調查後,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宣布無線通訊晶片巨擘高通因違反公平交易法,重罰新台幣234億元,為公平會創立後對單一公司的最高罰鍰。
公平會自西元2015年2月立案對高通展開調查,且為調查高通案,公平會曾派員到南韓取經,且調查對象除高通,更遍及國內、外晶片製造商、手機代工商及手機品牌商等上、中、下游業者。
公平會決議重罰234億元,創下公平會於民國80年創立、81年運作以來,對單一公司最高罰鍰紀錄。
美國晶片大廠高通涉壟斷而遭中國大陸、南韓等重罰,歐洲聯盟也指控高通以壟斷方式排擠競爭對手,如果指控屬實,高通可能吞下鉅額罰款。
中國大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5年裁決高通構成壟斷重罰60.88億元人民幣(約新台幣274億元);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16年以高通違反競爭法,判罰高通1.03兆韓元(約新台幣256億元)。1061011
高通在台收4000億授權金 公平會重罰234億
(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11日電)公平會表示,國際大廠高通在行動通訊晶片市場具獨占地位,但卻以不公平方式,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業者競爭,且違法至少7年之久,期間並向我國業者收取約4000億元授權金,因此重罰234億元。
這項罰鍰創公平會創會以來對單一公司最高罰鍰,公平會表示,高通是大公司,應該不至於有罰鍰繳交上的疑慮。但截至發稿為止,高通並未回應。
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委彭紹瑾指出,高通擁有相當多數的CDMA、WCDMA及LTE等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同時也是CDMA、WCDMA及LTE各行動通訊標準基頻晶片市場的獨占業者,公平會於2015年2月中旬主動立案調查高通案,經過2年8個月的調查,發現高通有以不公平方式,直接或間接阻礙其他業者參與競爭的行為。
彭紹瑾表示,高通違法期間至少持續7年之久,且違法期間高通向我國事業所收取的授權金總額約4000億元,以及我國事業向高通採購的基頻晶片總金額約300億美元。
彭紹瑾表示,高通有三大違法行為,一是拒絕授權晶片給競爭同業,如根據歐洲電信標準協會規定,加入會員必須授權晶片給競爭同業,但高通拒絕,因此,阻礙競爭同業技術創新。
其次、對國內外手機代工業者以及手機品牌商實施不簽署授權契約,則不供應晶片的策略,即no licence, no chips(沒有簽署合約,沒有晶片),且客戶簽訂合約後,不僅向高通購買晶片需付元件的錢,還要另外繳交一筆專利授權金給高通。
第三、高通對國外手機品牌商提供折讓以要求其與高通進行獨家交易,這樣的舉措不僅強化高通排他競爭能力,並排除競爭同業與特定業者的交易機會,阻礙產業研發、技術創新。
彭紹瑾說明,競爭法的核處採效果主義,即要考量公司在一國領域內所造成的危害,衡酌高通壟斷對我國損害,同時,公平會在判決時也會參考他國經驗,因此,依公平交易法核處高通234億元罰鍰。根據規定,高通在收到判決後,若未提起行政訴訟,要在15天內繳交罰鍰。
他強調,南韓對高通開罰約新台幣278億元、中國大陸對高通罰305億元,都是基於高通對該國境內的影響,而不是以高通在全球的銷售來看。
外界擔憂公平會對高通的鉅額罰鍰是否能收到?公平會製造業競爭處處長張恩生表示,高通是世界知名大公司,應該不至於有罰款繳納上的疑慮。
彭紹瑾重申,高通收到判決書後,若未提起行政訴訟,應於期間內繳交罰鍰,或可選擇分期繳交,最高可分5年60期,若未於期間內繳交罰鍰時,公平會可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致執行。
另外,彭紹瑾指出,公平會本次除處高通罰鍰外,並要求高通停止以下行為,一是停止適用與晶片競爭同業已簽署須提供含晶片價格、銷售對象、銷售數量及產品型號等敏感經銷資訊的契約條款;
二是停止適用與手機製造商已簽署之元件供應契約有關未經授權則不供應晶片的契約條款;以及第三、停止適用與案關事業已簽署排他性的獨家交易折讓契約條款。
延伸閱讀》蘋果高通訴訟戰波及 鴻海等4大台廠挨告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