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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牙醫學歷不能直接考照 大法官:不違憲

2017/7/7 18:46(7/7 19:1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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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7日電)劉男7年多前持外國學歷報考台灣高等牙醫考試,但他未繳交實習證明,考選部要他從第一試考起,取得實習證明才能考二試;劉不服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認定並未違憲。

這起釋憲案源於,有美國紐約大學牙醫系學位的劉男,在民國98年10月間,報考台灣的專業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考試。考選部認為,劉男未依規定繳驗國內醫療機構開立的實習期滿(1年)成績及格證明,所以用行政處分通知劉,應改報考為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

當第一試及格後,劉男可再依醫師法施行細則規定,在提供臨床實作訓練的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完成臨床實作,持有相關及格證明文件後,才能考牙醫師考試分試第二試。

劉男在99年1月,不服考選部做出這個處分提起訴願;訴願決定遭駁回後,劉男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在101年7月駁回定讞後,劉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50號解釋,根據藥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考試院相關牙醫師考試分試規則,關於國外牙醫學畢業生參加牙醫師考試的應考資格部分規定,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也與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第18條應考試權的保障意旨無違。

司法院進一步解釋,國外牙醫學畢業生,未必有足夠的臨床實作訓練,而且,縱使有臨床實作訓練,考量國外使用的語言、醫療文化及接觸的疾病型態,與國內情形並不相同,故仍欠缺臨床實作經驗。

因此,國外牙醫學畢業生在主管機關認可的醫療機構,完成一定的臨床實作訓練後,可彌補臨床實作經驗不足,並無明顯不合理之處。

另,劉男於今年6月5日,以「考量已無應國內牙醫師考試之需求,認為現已無繼續聲請釋憲之必要」為由,撤回解釋憲法之聲請,但大法官考量本案業經受理,且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除為了保障其憲法上的權利外,也涉及法規是否違憲,攸關憲法秩序維護,具有公益性,應此不予准許撤回。1060707

返台醫學生仍得實習 衛福部:攸關性命

(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7日電)大法官今釋憲,宣布外國牙醫學歷沒實習不准考照的規定,並無違憲。衛福部強調,醫療行為攸關民眾生命安全,才會對到國外就讀醫學科系學生,訂有須實習1年的規定。

一名男子2009年以美國紐約大學牙醫系學位證書,報考台灣高考牙醫師考試,考選部告知持國外學歷僅能參加「第一試」筆試,須另在國內醫療機構實習1年並取得及格證明,才可參加「第二試」臨床考試,他不服打官司敗訴,聲請釋憲,認為此規定違背「憲法」保障平等權。

大法官今天釋憲,國外牙醫學畢業生未必受過足夠臨床訓練,加上國外語言、醫療文化也和台灣不同,相關規定可彌補經驗不足,基於維護病患權益,這項規定並無違反平等權。

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今天受訪時表示,考量醫師、牙醫師的醫療行為都關係著民眾的生命安全,因此對於不是台灣醫學院畢業的學生,在「醫師法」中訂有2種考照程序。

石崇良指出,美國、日本、澳洲、加拿大、歐洲、紐西蘭、新加坡、香港、南非的醫學發展都較成熟,因此在這9大國家或地區就讀醫學系、牙醫學系的畢業生,凡是當地教育部採認的學校,且畢業後可在當地考醫師、牙醫師執照,都可回台參與第一試筆試,但必須在國內醫療機構實習1年並取得及格證明後,才可以參加第二試臨床試驗。

至於9大國家國家教育部未採認的大學或學程,以及其他國家,則須由教育部、考選部、衛福部共同進行學歷甄試,確認學科、學程時數是否相當等,才可以接受第一試,但同樣得實習1年且及格才可接受第二試。10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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