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草案刪霸王條款 列下會期優先法案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3日電)礦業法修正草案今晚出爐,將列為立院下個會期優先法案。修法重點包括展延遭駁回的業者可請求補償為人詬病的「霸王條款」都將刪除外,也新增環評及尊重原基法。
經濟部表示,礦業法自民國19年5月26日制定公布後,歷經16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105年11月30日,有鑒於社會大眾越加重視國土資源保育及永續發展等議題,以及國內外整體經濟和環境變遷,今年再擬定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和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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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修正草案,共計修正33條,修法重點包括「總則、礦業權、礦業用地、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礦業監督及獎勵、罰則、附則」等7大要點。
針對亞泥展延案獲准引發各界爭議一事,經濟部將修法草案新增納入「未曾實施環評的礦場採產量分級制補辦環評程序規定,若未通過環評,將廢止核定用地。展限環評配合環保署修正相關規定後辦理」。
根據新增第58條之一草案規定,礦業法修正通過前,若礦業用地面積大於兩公頃且未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增訂全面補行依環評法相關規定辦理;同時,補辦環保監督機制期間,考量企業穩定及員工生計,不會要求業者停工。
至於外界認為,礦權檢討也應納入是否抵觸「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規定的使用原住民土地時須與當地部落諮商並且取得同意一事。
經濟部認為,應尊重原基法規定,回歸該法相關條文精神辦理,並於礦業法修正草案新增第77條之一規定,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從事探礦、採礦,應依原基法第21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其他修法重點,包括刪除外界疑慮的礦業法第31條第 2項展限駁回補償規定,「駁回將不予補償」;先行使用土地機制也將納入「主管機關裁量權」;新增在礦業執照中敘明當次核定採取量,開採數量將落實總量管制及嚴加管制。
另外,礦業用地申請階段,增加當地居民參與機制;提升礦場環境維護標準須經環境技師簽證;相關回饋機制法制化,並增列礦產權利金回饋當地居民及原住民。
經濟部表示,礦業法修正草案內容涉及到其他部會和各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後續將先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隨後再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列為立法院下個會期的優先法案。10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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